“4月10日交2000元起诉费,法院立案”,你此时应该将棉花公司列为被告,告其违约责任,因你有《购房协议》在手。
2007年8月28日棉花公司经理杨云华将南城棉花公司五间门面平房10万元卖给我,并写了购房协议,8月30日棉花公司黄经理以7万元卖给他人.黄说杨没有权利卖,我在2007年5月11日向棉花公司交了3万元购房定金,有会计开票盖有公章的收据.其中7万元由杨经理代收.
2007年9月28日向市公安局控告,控告杨云华合同诈骗.
2008年3月12日枣阳市公安局通知不予立案,市公安局局长政法书记写信给法院院长,要求极时立案,4月10日交2000元起诉费,法院立案,6月12日法院判决杨退还10万元购房款.判决书下达后杨云华不见面.法官找不到人,无法指行.
现在是公安不官,法院找不到人.
不知如何是好,我想告棉花公司,法官说:你想告谁就告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