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为10级。
1,护理费用和护理期限的计算:
保险公司坚持护理期限仅仅是住院25天的时间,护理费每天30元。我方坚持护理期限到定残前一天124天,护理人是个体工商户,参照《201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中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496元计算124天,审判长立刻否定我方的提议,说《人身损害解释》21条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护理期限孩子诊断的是:右胫腓骨远端闭合粉碎骨折,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两根骨头全部骨折怎么可能25天就恢复自理能力
2,关于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
审判法官和保险公司都直接说没有,营养费要有医嘱,精神抚慰金根本不存在。我方请求的124天营养费每天20元合情合理,根据是《2009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孩子属于年幼者,应当有相应的营养补助费,审判法官对于该纪要不予认可甚至说会议纪要跟法律无关,该纪要是我省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精神抚慰金,也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是精神赔偿,和伤残金的物质赔偿不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