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们兄弟3人共建立了私营企业(南皮县精工汽车部件厂)并建立厂房,依法取得了房产证书,属于私产,我是企业负责人,2007年由于各自却有了企业我们把老厂房按份分开,并立了分房协议书,互相签字而且按了手印,原厂名在2011年2月份以吊销,但一方四年来占着不走,我们是否能拿着私人签订的协议书,以私人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