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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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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30077什么是编号?

劳动纠纷

我与某单位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日期为2011.4.11-2011.7.30,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未达到工作要求为由提出延长试用期一个月(7月18日),我没有答应,现在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终止试用,公司人事现在对我说,试用期可以是6个月并且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在劳动局有备案因此是合法的,请问是这样吗?我想咨询一下这个试用期的时间预订是否合法,公司是否有权延期试用,现在提出的终止理由能否成立。

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如果该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而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的话是否可以要求工资代通知金呢?

咨询者:fa256106江苏
[咨询时间:2011-07-21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向鹏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916958923
积分:17734
]
回答时间:2011-07-21 14:00
向鹏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争议。
贾金勇律师
[地区:北京-宣武区
手机:18910398833
积分:51451
]
回答时间:2011-07-21 14:34
贾金勇
公司做法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
路光亮律师
[地区:江苏-盐城市
手机:13851063183
积分:9072
]
回答时间:2011-07-21 17:29
路光亮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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