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提前三天通知,到期可以离职,公司以没找到合适的人的理由不办理工作交接是不合法的。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我在试用期内辞职,他以没有找到合适的人为由拒绝,还提出他什么时候找到合适的人我才可以进行工作交接,态度十分强硬。
我在2011年4月11日至7月11日为试用期,在2011年7月8日递交辞职信。
有三天的空闲期,我可以以此拒绝公司分的工作吗。
它可以滞留我工资吗。它可以滞留我工资吗他公司在北京市海淀注册现居北京市丰台区,我应该向那提出申诉,公司会受到什么样的经营管制?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