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署内容是否应该不违背自身发布的广告内容?我看了一家公司发布的合作广告,在广告中该公司声明了一系列的加盟合作后的优厚政策,签约付款前该公司洽谈代表也承诺了大量的优厚政策。
可是合约的最后一条却是“声明公司广告宣传资料不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
我想知道该条款是否不合法律?我想协商把合同解除了,把钱退了,假如实在协商不成我想找律师帮我维权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