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报案。
我单位于2007年6—9月期间收进了a公司43万元的货物,至9月18日欠a公司23万元。
因为发现蒋某有私自收取单位货款的行为,我单位就于07年10月16日解聘了蒋某,同时封存了账本,并对蒋某的行为进行清查和报案。
至2008年6月蒋某向我单位交代,称其在离开我单位后,从收取的货款中付了6万元给a公司,还有17万元未付,我单位就以和蒋某对账的形式出具了一份我单位与各业务单位的结算表,就是这张不真实的结算表让我单位重复支付了货款。
在出具了结算表后通过分析和与各业务单位逐一对账,发现结算表中载明的债务是蒋某自己开办的公司的债务。
蒋某是在我单位任职期间开办了一个同类的公司q,10月份离职后用收取的我单位的货款对a公司的债务进行了偿还,至2008年1月还清,蒋某在代表我单位还清了a公司的债务后,以q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发生了40万元的业务,在蒋某与我单位对账时,蒋某及q公司欠a公司17万元。
从07年10月至08年6月期间,我单位对蒋某离职后已经付清a公司的债务这一行为不知情,也不清楚蒋某还欠q公司17万元的情况,蒋某就利用了这一优势,把自己的债务说成是我单位的债务,并把我单位盖章后的结算表交给q公司,让q公司通过诉讼,使q公司从我单位处获得了17万元。
以上情况我单位向公安局报过案,公安局说蒋某有欺诈的行为,但没有得到我单位的财产,是q公司获得了财产,但仅凭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q公司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能立案。
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