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缴及经济补偿金
95年进入一家公司,2000年该公司名称变更,2006年与外商合资,2009年外商独资至今;2011.9月公司将搬迁外地合同将解约,问题1,自95年至2003.9月中方公司未给上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要求现在的公司补缴?2.独资公司声称只承认2000年名称变更后的工作年限算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补充说明: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的答复。目前还有个问题是刚确认2000年并非是公司名称变更,而是公司先做了注销后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公司,新营业执照的日期也是2000年;独资公司称当时合资是与2000年成立的法人主体而不承认95年成立的那家公司,因此不能从入职开始补缴社保和计算工作年限。他们的解释是否合理?如果仍应从入职时补缴及赔偿,能否提供相关的法律规定?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