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我的公司任促销员一个半月,公司没给我签合同也没上保险,我已经提前十天提出离职了,现在要走,公司业务要扣我工资,请问我能像仲裁提出告诉吗?
我的工资制度是没有保底,只拿提成的那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