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属于证据。
我在2010年3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2011年6月底提出离职。但是发生了纠纷
公司的待遇是这样的, 周六日休息,但如果在周六日来上班的,按加班算,所有的加班在每年的1月和7月按日工资标准做结算,离职时也做结算,也可以把存休都休完;工作满1年的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假;每半年有一个绩效奖金。
现在我准备离职,离职前我打算把年假休完,可是领导不批,说会议上已经决定了从现在开始工作紧,任何假也不批,如果我请假,就按旷工处理,罚款扣工资等等。
我个人认为,入职时我们有员工手册(上面有公司的各种奖惩制度,是考核公司内部人员的标准),说的明白,满1年可以休年假,会议决定的应该不起作用才对。
请问律师,如果单位领导不批我年假,给我按旷工处理,扣我工资,扣我绩效,不给我结算加班费,他这么做算不算违相关的法规,如果我去劳动仲裁,带上部门经理签字的考勤表,带上我们的员工手册,这些算不算有力的证据。我的权益能不能得到合法的维护。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