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6月在一国企要害部门的要害部位上门卫工作班,并考取了要害证,每二年审定一次,每天上班12小时,并且发有工作证。
08年1月单位给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给个人一份,三年固定期限。
同时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金。同时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金2010年12月31日到期。
所有到期人员都未续订,2011年仍然在原岗位上班,盼望续订二次合同,3月30日收到通知,内容是:合同到期,不再聘用。
但是,领导又说,暂时没人上岗,想上班你就上着吧,这时仍盼望续订二次合同。
5月31日通知大家续订合同,没有我的份,说我56岁了,这期间一直没有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6月15日才通知我们几个人去办公室签解除合同协议,但是,只让我们签个名子。
说是要办失业金,日期都不让我们填。说是要办失业金,日期都不让我们填我现在向律师咨询,我每年每月的工资都达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直到现在,请问:我能讨要我这6年的工资差额吗?能讨要我第天多上4个小时的工资吗?能讨要2011年这6个月不签合同仍然上班的双倍工资吗?这三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怎么办?感谢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