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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在申请人 还是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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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2163什么是编号?

医疗过错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在申请人 还是在法院。

我是一名医疗过错的患者,现在准备去做医疗过错的鉴定 我想问问选择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的权利在我 还是在法院,申请人有没有选择权,法院干涉我的选择权是不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还有医学会有资格做医疗过错鉴定吗?医疗过错的鉴定是不是必须要到司法鉴定进行,求助者张忠良电话13700186521 希望与电话联系 谢谢各位律师!~!

咨询者:fa105311辽宁
[咨询时间:2009-09-22
悬赏分:
解答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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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7
林丽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911690537
积分:1107
]
回答时间:2009-09-22 11:15
林丽
医学会有资格做医疗过错鉴定。你可以先鉴定再起诉,也可以先起诉再申请鉴定。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09-22 11:53
苏村野
法院会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择,达不成一致,法院会指定。在起诉的过程中申请鉴定更好一些。
曲延兴律师
[地区:山东-烟台市
手机:18663820617
积分:21191
]
回答时间:2009-09-22 12:25
曲延兴
如果你提起医疗损害赔偿,因举证责任在医院,因此,第一次鉴定的选择权在医院,如果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会委托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的,如果你对该鉴定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也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以上初步意见仅供您参考,本律师不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交资料,或需要进一步交流,可直接与我联系。
本律师特别提醒,任何法律问题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况且有些事实真相在以非专业的目光审视后所作的描述,不一定符合其原始法律状态。因此,在看不到原始材料,听不到您对你咨询的事件的详细叙述的情况下,本律师仅仅是根据您的简单描述,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咨询意见,该意见仅仅作为您分析的参考,而不能、也不应当直接作为您处理法律事务指导法律诉讼的准则。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在面对强势地位的院方时,要么不知所措、茫然无奈过于依赖院方,要么采取一些不合适宜的极端措施,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患者在维权时丧失有利条件,最终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由于医疗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纠纷双方地位的失衡以及基于医疗行业特性和习惯的信息封闭等,往往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一是及时复印、保全病例档案;二是向医学专家和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咨询;三是委托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处理。
田洪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521944200
积分:14799
]
回答时间:2009-09-22 14:00
田洪涛
你好,自己可以选择 。
陈学增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手机:13146075091
积分:6544
]
回答时间:2009-09-22 17:01
陈学增
1、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三位鉴定人,双方各从专家库随机抽出一名鉴定人,另一位由医学会指定;第二次鉴定应有五位鉴定人,由各方各随机抽出两名鉴定人,另一位由医学会指定。法院只作为委托人,不应参与鉴定人的选择。
2、司法鉴定一般是两位鉴定人署名,由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意见不一,由法院指定。
3、医疗事故只能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医疗损害赔偿只能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两者不应混同。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09-09-24 10:05
赵井燕
诉讼之前,你可申请当地管理该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行政机关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诉讼阶段,你可申请法院鉴定,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沈阳赵律师。
柴查理 律师
[地区:山西-太原市
手机:
积分:346
]
回答时间:2009-10-02 01:50
柴查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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