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属于你们的个人隐私权,学校未经你们的同意就将你们的号码给了别的招生学校,其行为属于侵犯你们隐私权的行为,你们有权要求学校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你们精神损失赔偿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