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自住房屋为1996年单位分配的商品房,1998年购买产权。天津房产中介在我卖房产签署合同时,提示我由于需要交纳营业税5.65%这样这套房屋的税费总计14万。建议我与买家共同分担,我最早的报价是118万,一直压低到104.6万(由买家承担一切税费)
当天我了解到中介可以与有关部门做“低评”,不仅可以减少常规税费,而且可以免交营业税。
我认为,中介没有告知我这些情况,造成我的住房以低价成交,至少损失6万元。
请教各位老师,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