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5月29日受公司委派去参加广州总公司的培训,日程从2011.5.29到2011.6.1结束。
由于5月29日是周末,公司是认定加班的,但是本人的公司要求在出差的第二天就要在oa系统填写加班申请,我到这个公司是第一次出差。
本人于6月8号在系统里填写的加班申请,行政给予我没有按规定时间填写为由,不予承认加班,视作无效的加班。
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是否违反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