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8日,我公司一职工吴某与一带班长储某两人因纠纷打架,事后储某认错态度良好,吴某拒不认错,因此我公司勒令其回家休息反思过错,书面认错。
3月19日,吴某来要求上班,但仍然不能认识自己的过错,固依旧让其回家休息反思。
至2011年3月28日,吴某已经在另一公司上班。至2011年3月28日,吴某已经在另一公司上班4月21日,我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保,5月底的时候吴某来公司要求我们支付其3个月工资,并跟我们要失业金。
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