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 》 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请问,“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是怎样概定的,有司法解释吗?如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是指房屋所在的县级公证机构吗,?设了县的地级市.市级..公证机构有受理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