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2010年7月至11月共五个月的双倍工资。
您好!向您咨询双倍工资的问题,2010年6月30曰,我与单位签订10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单位不再与我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经仲裁取胜。
单位与我续签了自2010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日期是2010年12月22日。
请问,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一:要求2010年7月至11月共五个月的双倍工资,二:如果没有双倍工资,可否要求正常工资、最低工资及生活费的正常值或双倍?2010年7月至11月共五个月的社保单位已补缴,个人部分由我个人补缴,本人是北京朝阳区的谢谢。
(上一份有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