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股东分红事宜,是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当时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对具体问题是如何约定的。如果需要详细的法律咨询,可以电话联系18945046668,如果需要,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代理服务。
某公司由三人合资开办。某公司由三人合资开办其中大股东与三股东未参与经营,二股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公司运营,转型,策略等都是由二股东一人负责。
随着公司业务的增多,大股东与二股东之间都想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
比如,07年比06年业绩将近翻了一番,但是支出也比去年增加将近一倍,大股东年终审核的时候以支出过多,而扣除了二股东的年终奖金。
二股东不服,现在矛盾被激化,大股东想独自占有公司。
而当时公司注册时候的法人代表写的是二股东,二股东最糟糕的打算就是去注销该公司。
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有没有什么相应的章程或者公司法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