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相机零件损坏,拿到这一相机品牌维修站修理,经约定付给维修站零件费300,维修费100,约定2天后取,2天后甲取回相机,因甲是相机收藏爱好者,想要回旧零件,但遭到维修站拒绝,说旧零件已被回收,这是厂家一贯的做法。
甲感到闻所未闻,双方发生争执。甲感到闻所未闻,双方发生争执经查维修站和厂家都没有告知消费者。
1问维修站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旧零件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