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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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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10868什么是编号?

维修合同

甲有一相机零件损坏,拿到这一相机品牌维修站修理,经约定付给维修站零件费300,维修费100,约定2天后取,2天后甲取回相机,因甲是相机收藏爱好者,想要回旧零件,但遭到维修站拒绝,说旧零件已被回收,这是厂家一贯的做法。

甲感到闻所未闻,双方发生争执。甲感到闻所未闻,双方发生争执经查维修站和厂家都没有告知消费者。

1问维修站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旧零件的归属?

咨询者:fa234981甘肃
[咨询时间:2011-05-28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焦文生律师
[地区:河南-焦作市
手机:13503478864
积分:479
]
回答时间:2011-05-28 16:59
焦文生
旧零件本身就是从消费者的相机上拆下的,当然属于消费者所有。况且新零件消费者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故维修站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1-05-28 17:01
刘子若
旧零件是消费者的个人财物,应当在修理更换零件后归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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