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债务
2009年,我和a公司合作,我出面以a公司的名义承接一个工程。客户公司向我个人借钱2万,经办人给我写了借条,落款就是经办人的名字。之后,在工程结算时额外加了2万,分摊在设备款里,以偿还从我个人处借的2万。全部工程款汇入a公司后,a公司不承认我个人的借款,并且不支付客户公司多付的2万元给我。我与a公司没有任何的书面合同或文字性的协议。
现在,我还持有客户公司经办人给我写的借条。
请问,我该怎么办?
谢谢!
补充说明:
在工程结算时额外加了2万,分摊在设备款里,以偿还从我个人处借的2万,这是我和客户公司的经办人协商的,我同意的!他们公司的同事也都知道。
我和A公司由于利润分配的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才导致的现在的状况。我还可以向客户公司要求偿还吗?
客户公司的经办人给我写了借条,落款就是经办人的名字。我是向经办人个人要还是向客户公司要?
2009年的借款,我是否可以索要利息?借款时没有说利息的事。
还请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