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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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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09769什么是编号?

交通事故赔付

我是2010年3月出的车祸,2011年4月8日开庭,至今判决书还没下发,请问有关赔付中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按2009年的21430元计算,还是按2010年的24293元,再有车主负全部责任,我们是有偿拼车,在赔偿上判决能按总赔偿的90%计算吗?谢谢。

补充说明:
我们是有偿拼车上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两处九级伤残,法院正式判决还未下达,据我所知,在伤残赔付方面是按照2009年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计算的,21430*20*0.22=94294,所有的赔付总计是137000元,因为是自愿拼车,法院按车主承担90%的经济赔偿,也就是
137000*90%=123300,不知道法院判的公不公,谢谢。
咨询者:fa233584天津
[咨询时间: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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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向鹏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916958923
积分:17734
]
回答时间:2011-05-25 10:02
向鹏
您好!
应当按照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即2010年的可支配收入计算。
彭锐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5110226515
积分:2951
]
回答时间:2011-05-25 11:07
彭锐
按2010年标准赔付,责任承担比例你叙述的情况不是很清楚,一般出现90%计算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计算比例。
周奕凯律师
[地区:天津-南开区
手机:13312023837
积分:1833
]
回答时间:2011-05-25 19:22
周奕凯
是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的可支配收入计算。如果你是乘车人,按90%计算不对,应该按照100%赔付。
侯锦彬律师
[地区:天津-南开区
手机:13602063781
积分:1415
]
回答时间:2011-05-25 22:05
侯锦彬
你好,对于在4月8日开庭,那么其参照的标准应为2009年的21430计算。
齐志龙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5522318437
积分:24648
]
回答时间:2011-05-26 16:54
齐志龙
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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