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天津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 > 

这样判决合理吗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0509什么是编号?

这样判决合理吗

我有一个问题想得到律师们的答复.事实是这样的.a从b借款1万元,两人私下口头约定利率是百分之三,前6个月都给了利息.后6个月还不了,告到了法院,法院是这样判决的:支付的利息给了就给了,没给的就不要给了.再还上本金.不知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希望得到律师们的答复.

咨询者:publicre...天津
[咨询时间:2009-08-12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杨浩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3312030139
积分:3045
]
回答时间:2009-08-12 10:33
杨浩
法院的判决是依据公平原则,虽然当事人自愿是原则,但同时考虑合法原则。利息百分之三已经高出国家规定的利息很多倍,所以不再支持。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08-12 13:07
魏国鹏
口头约定的利率没有效力,不予保护,所以判决只保护本金的偿还。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崔风雷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2344445555
积分:762
]
回答时间:2009-08-12 10:36
崔风雷
请具体说明判决书上的理由
李翠英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3433031325
积分:46119
]
回答时间:2009-08-12 10:55
李翠英
法律不支持高利贷。法院应判决偿还本金,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