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的房屋与隔壁以建成的房屋发生矛盾,我系旧房改造,之前与对面楼房已签合同,房屋改造不能超过五层。我属地方(建筑法)房屋规定可以建七层高。但我在建楼房以改变原来的方向(形成了规划式建筑群)和地基,不影响对面楼房的生活(采光、通风、交通、等),且我属建筑楼房是和法的。
但因对面楼房以个人手段,请出相关部门加以阻扰,使其建筑不能正常施工。
我请问之前签署的那份合同还有效吗?但之前他们也未履行另外一份合同,我们也没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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