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获得的征用补偿款属于老人的遗产,可以由老人的子女依法继承,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轮承包土地时有老人的土地, 但是第二轮合同的时候老人已经去世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没有老人的名,第二轮合同期间土地被占用,国家给补偿款了,这补偿款应该分给别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