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二十一岁,因重名过多申请改名,经层层审核,完全按照法程序经派出所、乡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盖章批准!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层层签字同意更改,拿到派出所做新名字的身份证的时候,居然已要用黑色字体签字同意,蓝色字一律不算为由,不给办身份证!这时我该怎么办?法律何时有这样的规定?我要怎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