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同意转租即可,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您好,我自别人手中转租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租合同,该地是我们当地某局下属一单位的地,但签完合同后我才知道其中很有问题,原始合同签的是20年,当时局里应下属单位申请给下属单位下达了允许其出租的文件,但文件中没提及续租和转让事宜,据此文件下属单位和乙方签定了原始合同,局里没有参与该和合同的签属也没有参与签字,合同中有这样的相关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和同条款,和同其间乙方可以转租转让”,但没提及转组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或不必经甲方同意,也没提及合同其间可以续租,原始合同签定后,原始乙方和下属单位协商后先后两次变更了合同部分条款,并第三次又续租了十年,当时续签时总年限超过20年,其两次变更一次续租原合同均没经该地的所有方局里同意,均是和其下属单位签定的,之后就是把合同转给了我,这次也没有局里同意,下属单位负责人全被免职了,只是原始合同乙方和我签定的转租合同,现在原始合同还有九年,另外续租的是十年,现在该地的所有方局里以没经他们同意两次私改合同,一次续租合同,一次转租合同为合同违约理由称续租的十年无效,并要解除九年原始合同,解除我的转租合同。
我想问一下,原合同乙方两次变更合同是违约吗?原合同续租有效吗?我转租的合同有效吗?局里有权解除我的转租合同和原合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