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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咨询

我与丈夫2006年6月结婚,2007年1月生一儿,现两人感情破裂!两人于婚后2008年购有一总价33万的商品房,首付6万多(其中首付加装修一起,我父母前后共7万,他父母6.5万)请问:现在如果孩子归男方抚养,我要房子的话,我应该给付多少?如果我要孩子和房子,我还要给钱吗?孩子抚养费一次结清是多少?上诉的话,要花多少钱?

咨询者:fa221849湖南
[咨询时间: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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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04-29 21:47
陈晓云
1、离婚案件,财产争议在20万以下的,按件收诉讼费,无须多少钱。
2、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
3、婚后房屋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房屋所负债务应分。
李协华律师
[地区:湖南-常德市
手机:13237360180
积分:1396
]
回答时间:2011-04-29 22:02
李协华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两人平分。孩子抚养费是依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成长需要确定,由两人共同承担,但实践中也有双方为争抚养权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情况。抚养费不需要一次付清。上诉时双方财产争议不超过二十万,法院一般收三百元诉讼费。
严亨春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3547251888
积分:8879
]
回答时间:2011-04-30 20:50
严亨春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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