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吴淑梅,女,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下岗,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15委2组。
我在2000年9月至2001年7月份在辽宁省抚顺市经销从吉林市梅河口市纯达普摩托车有限公司购买的摩托车卖予抚顺市居民马松林等21人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马松林等21人以产品质量损坏赔偿纠纷为案由,向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经顺城区人民法院和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我共付给马松林等21人每人赔偿款5600元,共计140750元。第二又被告吉林省梅西口市纯达普摩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供货价款5210元的连带责任,在判决执行过程中140750元执行的是我,而未执行纯达普有限公司分文。
我认为我所销售的摩托车是从纯达普公司购买的,应有他们负责,然后我向吉林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纯达普公司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但是,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我销售给马松林等21位消费者的摩托车发动机型号与产品说明书不符,后该车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是由于生产者川野集团造成的,与被告纯达普公司的销售活动无关,故纯达普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我不服上诉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上诉人就同一赔偿损害事实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有违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不应受理,并裁定”一、撤销梅河口市法院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吴淑梅的起诉。一、二审案中受理费9350元有我承担。
我不服又申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一位姓朴的法官受理,并传我到法院陈诉案情,最后答复口头驳回,连个书面裁定都没有。我认为三级法院都是错判,我有权利向纯达普公司追偿,省高院应给我书面答复,我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可我现在很无奈。
吴淑梅
2009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