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仲裁期日】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问题1:这条法规中所说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包括问题持续的时间吗?比如我的单位扣我工资,每个月都扣,扣了半年了,现在还在继续扣,这样我去申请仲裁,错过这个60天的时限了吗?问题2:我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我向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结果65天后才出来,我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要申请仲裁,这样错过仲裁时限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