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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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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6305什么是编号?

商铺转让纠纷

你好 我在2010年6月12日与他人签订了商铺转让合同,当时对方告诉我说“下一

次房租可能会上涨,但是估计涨幅在10%-20%左右”。

但是到了7月底出租方来通知签订今年下半年的合同时告知租金要上涨100%,那按照这个价格我将绝对处于亏损。

这里有一个问题,对方和出租房签订的承租合同是到2010年5月31日截止的,而我是6月12日与其签订的转让合同,那就是否意味着他是没有资格和我签订该转让合同的,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合同无效,从而达到他退还我转让费呢?谢谢!如果各位老师有其他建议也恳请告诉我 谢谢!

咨询者:fa137561云南
[咨询时间:2010-10-30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席公民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01014007
积分:6647
]
回答时间:2010-10-30 09:36
席公民
可以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0-30 11:29
刘子若
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0-30 11:41
魏国鹏
对方明知自己无权向你转让商铺,但是却和你签订了合同的行为属于欺诈,你有权据此要求撤销该合同,返还你的转让费,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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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穆之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21086108
积分:413
]
回答时间:2010-10-30 12:51
胡穆之
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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