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有益物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
(沈中法[2004]31号 经2004年12月2日第5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中有关问题
(一)关于未经产权人同意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行为的效力问题
公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公房承租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多属承租人劳动剩余价值的再分配。与一般租赁合同承租使用权性质相比,二者虽均称为房屋承租使用权,但其产生的原因不同,从而导致其性质不同。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属于用益物权,系物权的一种,具有不可追夺的特征。使用权人在未经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行为,并未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会对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任何侵害,而且,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这种交易行为。北京、沈阳等地政府已允许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交易,并要求产权单位予以配合。允许公房使用权自由交易可以促使社会财富加速流通,产生更大效益。因此,应认定这种交易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二)关于公房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根据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对其所体现的财产权益继承。
请问:这是不是说明公房也是个人财产?享有财产权利?可以立遗嘱吗?
先谢谢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