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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摔着腿了,到医院做手术,医院把腿给做成残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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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摔着腿了,到医院做手术,医院把腿给做成残疾了…

不小心摔着腿了,到医院做手术,医院把腿给做成残疾了,现在经医学会鉴定,是三级丙等残疾,这该咋办啊

由于家人不懂医术,人家医院不承担责任,说都是那样做的,到法院告医院应赔偿多少,他的责任到底多大。

咨询者:fa130030河南
[咨询时间:2010-08-22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8-22 21:34
魏国鹏
医院有义务为病人医好腿,但是医院却将腿治成了残疾,属于严重的医疗事故,受害人可以起诉获得下列赔偿,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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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任浩纲律师
[地区:重庆-江北区
手机:13330206943
积分: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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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8-22 22:46
任浩纲
你所述鉴定应属医疗事故,且为三级事故。既然已出结论,应立即诉请法院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额大小,要按相关标准计算,而相关标准有地方政府政策因素,故请委托当地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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