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殷国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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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顾某有一套老楼房,位于镇海区庄市街道贺驾桥村6号,与我表哥家相连。该房屋是原知青张某于1982年卖给我母亲顾某,有房契为证。
1989年,家里造了两间半新楼房。母亲分给哥哥李某一间,我一间半,因为我先成家。但造半间平房的8000元债务由我自己承担。
因为我们家里比较穷,我6岁时父亲就病逝。当时为了还债。我老婆生下女儿不久就到国外打工赚钱还债。那时候,我母亲身体一直不好。她生病所需的保姆护理费,所有的医药费用全部由我一人承担,有证人为证。包括母亲的后事。最后为了让母亲有一个安慰。仅让我哥拿出做坟的一半钱作为尽孝。而那坟是从别人地方转过来的二手坟,价钱并不高。
1991年,我哥李某成家。他老婆有精神病史,不能工作。家里生活非常艰难,生有一女。母亲临死前要我照顾哥哥,就是原本应该一人一半的老楼房,让哥哥的女儿住到出嫁为止。考虑到哥哥的经济状况,我答应了,但并没有说将房子的房产权转让给他。
然而在1993年,我哥在未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母亲留给我们的共同财产——老楼房做了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当时因为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母亲病重,意识不清,我忙于照顾母亲,也没有追问。1994年,母亲病逝。
2000年,我哥李某的老婆精神病发作,将自己的女儿杀害,自己也住进了九龙湖养老院。而后我哥于其离婚。
2002年,我哥李某再婚,婚后并未生育自己的子女,日子一直过得很好。
2005年,我与妻子遭遇车祸,我左脚因此残疾,一直休息在家,无法工作,而哥哥在此期间并未照顾我。
2006年,在建设新农村改革政策下,每户人家都有固定建筑面积可以审批。而我加面积明显不够。作为两兄弟共同使用的仓库,又考虑到老楼房的集体使用证已做到了哥哥李某的户下。所以我们两兄弟协商将仓库的10平方给弟弟,并于2007年将仓库的集体使用证做到了我的名下。
近年来,我们所居住的地区面临拆迁。我哥哥李某却听信她人指使,要求我将仓库的平方还给他。母亲的老楼房作为母亲的遗产,我理应具有继承的权利。仓库我可以答应将属于他的一部分还给他,但我也要拿回本应属于我的老楼房的一半。哥哥李仲裕没有照顾我残疾,也不顾及兄弟情义及我们全家以前对他的种种照顾,反而步步相逼。
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拿回老楼房的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