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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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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6416什么是编号?

产权继承

兄妹二人同父同母所生,解放前妹出嫁,兄和父亲在原住所居住。

房屋产权系父亲名下。房屋产权系父亲名下现住房为兄的后人居住。房屋产权系父亲名下现住房为兄的后人居住现在妹的后人认为此房他们也应有继承权,兄的后人认为自己是唯一继承人,因为自己一直居住翻修,房契在手里,户口在此地,解放前传统就是传子不传女。

现在法律如何认定。

补充说明:
房契的名字是兄妹二人的共同父亲,现在即将拆迁,所以妹的后人认为自己有权获得拆迁补偿。
咨询者:fa112540北京
[咨询时间: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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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李红伟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3009422535
积分:10348
]
回答时间:2009-12-30 14:49
李红伟
你好:
若父亲并没立遗嘱说谁对此房享有继承权,则此房屋兄妹二人均享有继承权。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2-30 15:03
魏国鹏
根据《继承法》规定,儿子和女儿都属于法定继承人,都平等的享有继承权。如果兄的后人对老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法律依据是: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邓立臣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910253849
积分:154
]
回答时间:2009-12-30 15:08
邓立臣
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都具有优先继承权,而本案中未见咨询人介绍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故兄妹二人均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雍雪林律师
[地区:广东-中山市
手机:13416006055
积分:519
]
回答时间:2009-12-30 15:22
雍雪林
一、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系父亲名下的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
二、兄和妹都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如兄的后人拒绝分给妹的后人份额,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09-12-31 14:25
赵江涛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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