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开始是凭法院的证明受理了我的社保投诉,可过了60天的结案日后,才给了我一份告知书,内容就是:你已通过仲裁、诉讼程序,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告知你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说因单位(属政府机关)发了律师函,会告他们。
说法院不受理我的社保投诉应在受理我的投诉时指出来,而不是在调解时,我拿出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社会保障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就是他们所说的《.....若干规定》的第15条的解释也不行,他们要我拿[告知书]去法院告他们。
是不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社保不由法院管。是不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社保不由法院管他们咬定社保经过了诉讼程序,我怎样做才能改变他们的说法。
我是先复议好还是先诉讼好,法院会受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