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建议你不要这样做,而且前后变更在工商局是有登记备案的,不能躲避罚款的责任。
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建议你不要这样做,而且前后变更在工商局是有登记备案的,不能躲避罚款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