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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样裁判是否正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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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样裁判是否正确?[二]

----现将原审和再审裁判书作出的认为部分一字不漏的摘录如下,以表明患者反映情况的真实性

原审法院判决是这样认为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爱玉因病到被上诉人怀化市中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医患纠纷。上诉人谢爱玉认为被上诉人怀化市中医院侵犯其知情同意权且手术不当。该医疗纠纷经怀化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鉴定,该鉴定认为医方诊断正确,手术指征明确,手续操作得当,未违反医疗操作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上诉人谢爱玉在规定期限内对医疗事故鉴定未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但认为被上诉人怀化市中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仍存在其他医疗过错,侵犯其知情同意权。从本案看,医方根据患方的病情,决定对患者施行手术治疗,切除其全部子宫及附件包块前,医方已向患者交待了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并要患方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术后,患者认为其同意上述手术中附件包块切除,只是同意切除附件上的包块,而不是附件本身。根据医学常识,附件包括卵巢和输卵管,而附件包块是指生长在卵巢内的囊肿或肿瘤以及附件发炎形成的血液肿块,是器官病变的结果。从这一常识看,切除附件包块就是切除附件本身。另则上诉人谢爱玉还提出,在诊疗中未发现右输卵管的任何病症而与卵巢一并切除。根据医方病历 ,记载,门诊检查已发现双附件无回声包块。只是无右输卵管病 症的字样记载。妇产科手术学表述,因卵巢肿瘤要切除卵巢者一般不保留输卵管,以防保留的输卵管招致感染或宫外孕。从这些医学理论的表述;,均印证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所作的诊断正确,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操作得当结论。被上诉人怀化市中医院从彻底治愈患者疾病的角度出发对上诉人谢爱玉施行的手术治疗措施是可靠成功的方法。并且对患者未带来不利影 响。上诉人谢爱玉在反驳被上诉人怀化市中医院辩称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中,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上诉人谢爱玉要求被上诉人怀化市中医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与理相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谢爱玉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未履行详尽告知义务。从其提供的病历中体现不出医方向患者提供其他的治疗方法供患者选择,也没有向患者说明附件是什么,它与包块的关系。作为不具有医学知识的患者是不知晓的,认识程度是模糊的。此时,医生就应向患者告知所患疾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及方法等注意事项。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中,应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充分证明了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医方的告知解释义务。所以说,被上诉人怀化市中医院在履行告知解释义务时不到位,不完整。造成上诉人对自己生理疾病缺乏全面的了解,丧失了选择自己认为的最佳治疗方案的机会,由此造成患者在精神上承受不明真相的压力。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有理合法的。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精神抚慰金赔偿过少,应予增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7)方民一初字第 119号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决定。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怀化市中医院赔偿上诉人谢爱玉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谢爱玉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怀化市中医院负担15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再审法院裁定是这样认为的

本院认为,本案已由鹤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怀化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鉴定认定医方诊断正确,手术指征明确,手续操作得当,未违反医疗操作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且谢爱玉申诉称医院未详尽如实告知其他疗法供患者选择虽属实,但医方未尽告知患者选择义务也并不必然造成医疗事故。因此,谢爱玉请求医方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二审判决酌情判决医方赔偿谢爱玉 10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谢爱玉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爱玉的再审申请。

跪问各位好心人,以上裁判是否正确?经法医鉴定子宫和附件切除分别构成一个七级残和两个八残。真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就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吗?患者从原审到再审都是以医疗过错请求赔偿的,再审法院为何偏偏认为患者是以医疗事故请求赔偿为由驳回再审申请?有无申诉价值?该怎么办?有无风险代理申诉的律师?

咨询者:fa106167北京
[咨询时间:200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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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苏村野律师
[地区:山东-威海市
手机:15666310909
积分:18771
]
回答时间:2009-10-03 22:50
苏村野
你好!首先,要明确的是,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医患纠纷是最难操作的案件之一。其次:针对你所述的情况,因已经历再审,仅通过你叙述材料,我个人初步认为,法院的审理还是值得商榷的,医疗纠纷的案件,诊治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医院方,如果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诉求理由是医院医疗过错,医院在诉讼过程中所申请的鉴定结论就要针对是否是医疗过错作出相应的明确结论,即,医院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及与患者的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其鉴定结论未予作出结论或明确的结论,法庭就应认定是其举证不能,就应该判决医院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要说的是,此类案件不排除地方保护,因此,当事人得有耐心,受托律师得需有恒心,就一定会克服难关,心想事成的。
张先力律师
[地区:江苏-徐州市
手机:13182321157
积分:3482
]
回答时间:2009-10-04 09:33
张先力
可以再次申诉。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10-17 10:30
魏国鹏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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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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