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买了我们的设备,有货物签收证明和发票签收证明。现在对方无理要求我方退货,并拒绝支付应给我方的货款,我方不同意,双方就此闹上法庭。
对方在收到我们发票一个多月后将我们开具给他们的发票退回给我们,导致发票即将过认证期(增值税发票三个月认证期后将无法认证)。税务局说这种情况不能开具红字发票,我们退给对方对方又不愿接收。
我们担心如果对方输了官司后再次要求我们重开发票怎么办? 重开发票所需的税款谁来承担?我方可否拒绝再次开票? 而且现在发票在我们这边,发票万一丢失责任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