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主干道的租了一套门面房,但是那是民用房!现在我们在那里开了一家广告公司!我们办营业执照的时候也征求了附近邻居和业主的同意,而且居委会也盖了章,但是由于一点小矛盾,一个邻居(但不确定)跑到环保局去告了我们,说我们有环境污染,但是我们里面就一台写真机,其他的什么都没有,而且问了很多人没人认为这会带来环境污染,而且一点味道都闻不到,况且我们自己还在里面住呢!环保局现在要求我们搬走!这可能么?没有什么证据啊!凭什么让我们搬走啊!我想咨询一下,该怎么处理?环保局有这个权利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