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依法有据。
但保险公司本身也是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
但保险公司本身也是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
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
双方商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村灯具厂只要他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为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由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
在保险期间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
办完事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被人盗走。
村委会获悉后,立即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2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了福特车为谁所有、被谁租用、由谁投保,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