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是先办理的登记,登记以后举行的婚礼,后期到民政局离婚。
但是在离婚后他才告诉我说在举办婚礼的时候找朋友借了3万元用于举办婚礼花销了,现在要和我共同承担这3万元的欠款。
我想问的是这3万元算是共同财产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