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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补交保险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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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8299什么是编号?

关于公司补交保险的疑问

我是2010年12月31号进入公司的,试用期两个月,从3月1号应该转正了。

一直到今天公司才给我们签合同,而且合同签订的时间是从2011年4月1号开始。

交保险也是从4月开始交,3月份的保险不给交,也不以现金的方式发放到我们手中。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咨询者:fa217302江苏
[咨询时间:20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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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孙心远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15051526149
积分:918
]
回答时间:2011-04-22 19:54
孙心远
你好,单位这么做违反劳动法,应该从你进入公司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单位有为员工交纳社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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