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公司此举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者申诉
公司此举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者申诉
我朋友在武汉市泓淋电子有限公司(工厂)上班,现在不想在那做了。
主要是公司管理太乱,生产没有安排,想怎样就怎样,经常加班(没有钱)到过了吃饭的时间,食堂没饭了还得自己掏钱去副食店买点东西填肚子。
想辞职!但是那个公司的规定要每月的1~3号才能申请(现在是22号)。
然后再等一个月才能走,而且这样还要扣300元,除非提出申请2个月之后才不扣。
请问我怎么维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