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请多多指教。
5月甲方又以欠缴第三2009年年租赁费为由在即墨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支付租赁费8100元。2、支付违约金六万元及滞纳金。3、解除合同。
接受上一次教训,乙方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同案反诉。向法院判递交,1、在青岛市南区法院诉甲方欠付货款的诉状。2、上次诉讼法院未予审理的无效支票一张金额为18066.55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支付本金及滞纳金。3、甲方在合同期第一年中的多项违约事实。{1、先借后抢将本已租赁的两部送货车辆拿走不还,有其妹妹的借条为证。2、又纠集社会人员强迁员工宿舍并将人员打伤住院,此事由当地派出所的证明书}。要求法院判令,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六万元并赔偿损失解除协议。即墨市法院一审认为,甲方无过错,支持了其无理要求。乙方不服判决又一次上诉到青岛中级法院。
经审理中院认为,甲方将本已租赁给乙方的两部送货车辆拿走不还已属违约。在乙方租赁期间抢占房屋打伤人员也违约,但,乙方没有证据证明已向甲方主张了抵消,因此乙方未交付租赁费也属违约。故双方均属违约。另,乙方没有证据证明甲方支付的9855元货款是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也无收条证明已支付给乙方8200元货款。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8200元货款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在法庭质证过程中乙方已向法庭说明,双方有较多来往帐务,仅凭甲方单方的银行对账单上标明向乙方支付过9855元,岂能证明甲方支票加现金又无现金收条为证的无赖狡辩成立。
我不懂法律,但经过这一段打官司我也看了一点,现谈一点看法请律师指教。
1、 在本案中,甲方主张的租赁费8100元,法院判其欠乙方8200元,按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抗辩权,法院均属违约的认定能成立吗 ?2、单方的银行对账单能作为证据吗?即使可以为证,甲方以支票加现金还款的主张在拿不出现金收条的情况下,是否已是举证不能了,法官让乙方举证的行为,是否违反证据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并以此转嫁举证责任合法吗?对法官的这些所谓依法判决,请律师赐教我该如何申请再审。
恳请不吝赐教,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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