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工作了七个月,没有交社保也没有签合同,现在仲裁已经受理了准备开庭。
但是我手上的证据只有当时的押金条子复印件(劳动局事先进行过调解,押金已经退还给我了,押金条原件就还给了原来的工作单位),但是现在仲裁开庭说一定要证明材料原件,那么开庭当天我需要找当时受理这件事的监察员为我作证明吗?还有,我的工资卡是当时进公司的时候该公司帮我办理的,我将清单打印出来,上面有工资转账的明细,请问这两项证据够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