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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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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6934什么是编号?

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我在某公司工作了七个月,没有交社保也没有签合同,现在仲裁已经受理了准备开庭。

但是我手上的证据只有当时的押金条子复印件(劳动局事先进行过调解,押金已经退还给我了,押金条原件就还给了原来的工作单位),但是现在仲裁开庭说一定要证明材料原件,那么开庭当天我需要找当时受理这件事的监察员为我作证明吗?还有,我的工资卡是当时进公司的时候该公司帮我办理的,我将清单打印出来,上面有工资转账的明细,请问这两项证据够不够?

补充说明: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我想问那公司那边会不会否认我曾经是他们的员工呢?虽然我有银行卡的工资转账记录,但是并不能证明是该公司转的啊?而且我手上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了
咨询者:fa215313湖北
[咨询时间:2011-04-19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4-19 15:31
魏国鹏
这两项证据已经很充分了,可以证明你的劳动关系。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回答

1
向鹏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916958923
积分:17734
]
回答时间:2011-04-19 15:09
向鹏
您好!
工资条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详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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