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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体育课上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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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96662什么是编号?

小学生在校体育课上致伤

小学六年级学生,体育课上,老师让自由活动,两个男孩子打闹(老师未在场),扔石头,导致一女孩鼻下部偏左侧掉下皮肉,长约2cm,深达肌层,缝合7针。

对女孩容貌造成影响。对女孩容貌造成影响主要责任在那个男生,还是学校(老师)?能得到多少赔偿?怎样处理好呢?烦请律师解答。

咨询者:fa214900辽宁
[咨询时间:2011-04-18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广阳律师
[地区:吉林-松原市
手机:13009051921
积分:3337
]
回答时间:2011-04-18 21:38
李广阳
您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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