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一方将价值200万元的共同房产以市场价格二十分之一的价格10万元卖给了子女,意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减少200万,使一方在离婚时少得100万共同财产。现在另一方不同意,准备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返还房产。
现在按那个法律起诉比较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了解有些名律师承诺只有给出足够高的律师费,可以代理被告方,用法律中表见代理,驳回受害方的诉讼请求。保证这次交易不被撤销,保证房产不用返还,因为法律在有时幷不一定,维护受损害方的权利,这种律师说法对吗,他们驳回受害人起诉的可能性大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