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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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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维权

我在诸暨农村有一快宅基地,原来是村所有的田,3年前已经向村里买下。

已填好土方。已填好土方现在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要在我的部分土地上建造水厂。

我该怎么办?能不让他们建造吗?如果在同意他们建造的情况下如何签订协议和索赔?(如果他们在我的土地上建造了水厂,我的土地就彻底没用了。

)请将您的回答发到我的邮箱,谢谢。

咨询者:fa210287浙江
[咨询时间: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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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侯建军律师
[地区:河北-承德市
手机:13932420664
积分:6648
]
回答时间:2011-04-11 12:33
侯建军
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要在你的部分土地上建造水厂,只要有批示,你无权干涉。
其他的问题是谈判解决的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4-11 12:35
魏国鹏
你有权要求对方依法补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张龙飞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3763395580
积分:32313
]
回答时间:2011-04-11 12:54
张龙飞
你拥有使用权,政府必须经过征收补偿才可以改变使用人和使用权性质。
邴朝祥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3205719192
积分:5702
]
回答时间:2011-04-12 10:03
邴朝祥
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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