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违约,你有权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在2011年4月6日在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报了2011年4月10日去芜湖方特的一日游,合同约定是早上6点30分在旅行社楼下集合出发,我们于当天6点10分到达指定地点等待,可是直到7点大巴都没有来,之后我打电话给旅行社的人,那个人说更改了集合地点,车已经走了,但是没有通知我们,原因是他们记错电话号码了。
他们的一个疏忽造成我们无法出行,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由安徽中国青年旅行社单方面原因造成我们无法出行将如何赔偿我们损失?谢谢!


